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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社区广告业务宣传报栏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22

    **条

   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,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,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,制定本条例。

    第二条

    凡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影、路牌、橱窗、印刷品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、设置、张贴广告,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。

    第三条

   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、健康、清晰、明白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。

    第四条

   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,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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